近几天,微博最热门之一的事情莫过于某摄影师与一标榜“穷游旅行家”的网络红人的维权口水战了。事情起因是摄影师与网络红人应某品牌之邀,合作拍摄了一组照片。
后来网络红人要出书了,向摄影师征询并要了版权使用费(但仅限于本次出书)。网红的书销量越来越好,和出版社商议需要加印,但未与摄影师商讨。
于是摄影师发了一条长微博控诉版权之伤,有网友质疑其动机不纯:认为是想多分钱。继而出版社也给出回应,提出“加印”与“再版”两个概念。出版社认为与摄影师签订的合同认可“加印”而非“再版”,所以没有所谓的侵权一说。
摄影师继而再回应,指出出版社在模糊焦点,合同只写了用于本书,而非其他商业用途,并举证网红在其他地方的侵权行为。
这一事件让与之关联人士人人自危,并以调侃语气表明态度与立场。
首先,照片中被摄者拥有摄影作品的肖像权,摄影师拥有版权。若使用,则需双方都同意。
此维权事件增加了国民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我们由此可联想到数字标牌行业,商家若只有机器摆放在那而无内容自然不能吸引消费者。而内容的播放尤其是涉及到商业宣传或企业形象等则要慎之又慎。
近年来,我国国民的法律意识正逐渐提高,对于数字标牌行业来说,严格按照我国法律要求来走,也可以避免掉很多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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