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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315标志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美国:设专门网站举报假货
经济损失:世界范围内,假货每年造成的损失高达6500亿美元;美国经济因假货每年损失2150亿美元,250个工作岗位流失。
打假依据: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规定,贩卖假货是犯罪行为,初犯者将面临最高10年的监禁,并被罚款200万美元;再犯者则将面临20年的监禁,并处500万美元的罚款。
打假机构:美国有十几个部门负有打假任务。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国际贸易管理局推出打假举报网站STOPfakes.gov(停止假货),提供为企业、消费者、政府和国际合作伙伴的投诉通道。
英国:拍摄电视节目打假
假货情况:根据英国在2013年做的一项调查,英国人最爱买的假货是盗版音像制品,42%的英国人表示曾经买过或愿意购买。
打假手段:从2010年起,BBC就开始播出一档调查节目《不列颠冒牌货》。这档节目讲述了假货对消费者的影响和危害,比如假冒儿童座椅可能危害到生命等,目前这一节目已经播到第五季了。

法国:建赝品博物馆
假货现状:据统计,法国每年因为假货造成的损失高达60亿欧元。
打假机构:法国政府的多个部门负责打假,包括“国家竞争、消费和反假冒委员会”、海关、刑事警察、宪兵等,其中海关是打假的主力军。
打假手段:建赝品博物馆:早在1951年,法国就在塞纳河畔设立了一个赝品博物馆,陈列着世界驰名的各种香水、钟表、皮具等物品的仿冒品。
暗访打假:许多法国公司都设有专门的打假机构,在假货“重灾区”明察暗访,并聘请律师和法律顾问打击侵权案件。
执法打假:在法国各机场、码头、火车站和边境关卡执行任务的海关稽查人员、警察、宪兵和品牌监察员均有权对可疑行李进行例行检查或抽查。
德国:造假企业最怕曝光
法律依据:如果携带假货入关,通常情况下5件以下的予以没收;5至10件的还要追加罚款;10件以上的会被视为制售假冒产品,将会被送法庭审理,最高可被处以30万欧元的罚款并被判3年监禁。
打假手段:一家企业一旦因制假售假被媒体曝光,不仅在行业内名誉扫地,而且可能从此再也不能在商圈内立足或东山再起。

日本:禁个人海外买假货
法律依据:日本商标法和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贩卖、制造和进口假冒、仿冒产品,禁止以贩卖为目的持有仿冒产品。违者将判处5年以下拘役或者500万日元以下罚金;对违反法律的法人要处以最高达1亿5千万日元的罚金;除刑事处罚外,还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
打假手段:日本禁止个人从海外购买假货。日本法律将仿冒产品与毒品、兴奋剂和枪支并列为禁止进口的物品,海关发现即予以没收;个人消费者在海外购买了仿冒的假名牌,也被禁止带回国内。
韩国:海外直购假货将没收
假货情况:据统计,2014年韩国被举报的售假案件达3056件,其中网购售假2895件,占比达95%。
法律依据:根据韩国《商标法》,制造、销售仿冒伪劣商品,侵害商标品牌权益的,构成侵害罪,可被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打假手段:通过海外直购商品如果在通关过程中被发现商品为“假货”,海关将直接没收并销毁物品。

 

活动意义: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消费者维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消费者是产品的需求方,是企业产品最终实现其价值的关键,对企业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影响。
企业除了注重和商品直接相关的价格、服务、质量等因素外,重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如注重环境保护、社会公益、诚实守信等等,以提升消费者对企业产品的效用评价。构建符合道德的企业组织企业获得长期价值的重要策略。
企业内部产品品质管控
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获得质量可靠、安全有保障的产品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因此,企业除恪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关于产品(包含服务)质量和安全性的规定,还应针对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升级可能造成的标准缺失或滞后,改进生产技术,确保产品符合当时技术水平的质量和安全性要求。企业有责任及时弥补和消除产品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
企业行动: 致力提升用户最大满意度,中银科技打造完善售后服务网络
售后服务工作作为产品售出后的一种服务,而这种服务关系到公司的产品后续的维护和改进,也是增强与客户之间交流的一个重要平台。售后服务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形象和根本利益。也间接的影响销售的业绩。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问答(消费指南)
问: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销售搀杂、搀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问: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按照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问:确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如何赔偿?
答: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申诉,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要求、事实和理由。
问:消费者应当怎样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诉?
答: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申诉的日期。
问:消费者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吗?
答:可以,但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问:什么是共同申诉?
答:消费者为二人以上,其申诉的是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申诉。共同申诉可以由消费者推选两名代表进行申诉。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哪些受理程序?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此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申诉立案报告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或者授权其派出机构调查处理。
问:哪些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答: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已超过一年;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问:申诉过程中证据应如何提供?
答: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实施当庭调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对于难以鉴定或者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问:消费者申诉后,还可以协商和解吗?
答: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也可以撤回申诉书。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达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终止调解。
问: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处罚?
答: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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